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管理辦法
一條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,是指以流通為目的,收購或購進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品、廢料、廢棄物后,直接出售或經過挑選,整理等簡單的行為。
哈爾濱廢舊金屬回收品種主要以再生資源和可利用資源為主,如:廢紙、廢玻璃(瓶)、廢舊塑料、廢舊金屬、廢橡膠等,也包括居民的舊家電、舊家具等。
二條市政府成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協調小組,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,小組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、市計委、文明辦、創建辦、規劃局、建設局、國土局、公安局、工商局、國稅局、地稅局、城管局、環保局、供銷社、貿易局、開發區、各鄉鎮組成。
設立廢舊物資利用管理辦公室,并與廢金屬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。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做經常性的檢查整治,及時發現并處理存在的各種廢舊物資回收中的問題。
新辦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1、擁有一定的回收經營場地、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;
2、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;
3、具備必要的拆解、剪切、壓塊加工、運輸設備、計量及消防設施。
4、經營地點必須遠離鐵路、港口、施工工地、旅游區、居民居住密集區、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,企業的建設經營必須符合環境規定,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;
5、在布局上,市區(城市已建成區域)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廢舊物資回收加工企業,在各鎮、各級開發區邊緣適當控制布點,企業布點須當地政府蓋章同意。